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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新规点评
2013-04-22

4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含关联方)对保险公司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近10年来的重大调整。此次《通知》的出台,意味着保监会对2004年实施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20%的持股比例限制出现了重大调整,也是监管部门首次对放宽保险股东持股比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下面我对上述 《通知》出台背景和具体影响,进行一个简要分析。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2004年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限制。2010年实施的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结合保险行业发展实际,对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12年6月实施的《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重申。《通知》按照“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放宽持股比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保险行业资本实力。

此前中资公司中除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国家队”外,只有商业银行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可以不受20%的股权限制(如交银康联人寿中交行持有股权比例),此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也可以不受20%的股权限制。但这种超过20%股权比例限制并没有出现在保监会《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办法》中,此次保监会允许单个股东持有险企股权可以超过20%,对于为数众多的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来说,无疑意义重大。此前,由于持股相对分散,一些险企在治理结构中存在一定问题,突出表现在公司决策和重大事务上,持股比例接近的中资股东们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预计《通知》的出台后,将有不少中资保险公司股东特别是有意控股保险企业的民资股东对保险公司进行增资,进而改善中资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

我们也注意到,在允许保险股东加大持股比例的同时,保监会同时也对持股超过20%的有关股东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一方面是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了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等。

此外,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含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而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的,三年之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对于不允许新设保险公司突破20%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新设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尚不成熟稳定,股东对保险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也较弱,单一股东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风险。

我们认为,在国家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和信托等)将是未来十年中国最有潜力和最具成长性的行业之一。集团较早涉入金融行业,早些时候投资长安保险、紫金保险等,去年也投资入股中国期货龙头-中国国际期货。同时,我们也在一直密切关注金融行业的投资机会。综上,此次《通知》的出台,为集团更大限度的投资参与优质保险公司铺平了道路。

author:长余资本 郭仁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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